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经济发展用地转租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本次事项进行表决时前,审阅了公司关于本次租赁合同的相关文件,同意本次租赁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土地租赁价格符合市场定价水平,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合同是公司商业物业运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轻重资产并举模式的又一次有力尝试,有利于公司继续深化做大做强商业物业运营主业的既定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经济发展用地转租合同》及后期的整体规划和安排。
独立董事签名:冯晓明、王建新、慕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