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通知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通知还表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信息变更等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购买、转让、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购买、转让、捐赠等相关协议。经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表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主管税务机关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税情况的统计工作,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