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产权管理、申请条件和后续管理等问题。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并对相关人群的申请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细则》要求,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政府投资建设的按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据了解,石家庄市2011年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较去年的320套增加5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