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综合媒体消息,《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全额交纳。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另外《条例》增加了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出售、出租、购买、转让及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