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14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联合转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重庆市购房管理。
《通知》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重庆市申办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除需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规定提供资料外,属境外机构购房的还需提供:1、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属境外个人购房的还需提供:1、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就业、任职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明(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核发)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手续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按照今年9月20日重庆公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渝购房政策规定:境外机构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商品房;在重庆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购买商品房。《外国人居留许可》(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重庆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累计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