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5日,武汉市市政府常务会上原则上通过了关于《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
《办法》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属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办法》强调,住宅房屋出租人和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日内,到社区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由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承担,加挂社区(村)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的牌子。
针对此办法的实施,武汉市市长阮成发指出,对房屋出租行为,政府的态度是鼓励的。“公民以此增加财产性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允许的,政府不应限制,而应对其规范化,该《办法》制定的重点是对房屋租赁加强管理,要明确哪些房屋可以出租,哪些房屋不允许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