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7月21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共20条,对违法建设认定、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查处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严禁在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草案还提高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不再以固定金额处罚,而是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罚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完成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拆除的,下达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书,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