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本公司与建议卖方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本公司及建议卖方已同意通过真诚磋商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或由本公司促使其联营公司订立)买卖协议。
建议收购事项的代价须待本公司与建议卖方经参考(其中包括)尽职调查的结果及独立评估后进一步磋商厘定。
根据谅解备忘录,建议卖方已同意向本公司(或其相关联营公司)及彼等各自的顾问授出由谅解备忘录日期起40天的期间以进行尽职调查。取决于对尽职调查结果的满意度、独立评估及订约双方的诚信磋商,建议卖方及本公司(或其相关联营公司)将竭尽所能于尽职调查期间届满后,不迟于30天(或不迟于订约双方可能书面同意的其他较迟日期)内签订买卖协议。
除了保密性、适用法律、司法管辖等事项以外,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