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之通函(“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本公司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Ali CV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Alibaba Holding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完成认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根据其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评估,本集团较二零一三年同期录得约港币139,000,000元之溢利相比,预期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录得约港币97,000,000元至港币180,000,000元之大幅亏损。预期该亏损主要由于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营业额(介乎约港币120,000,000元至港币145,000,000元)大幅减少,较二零一三年同期所录得之营业额约港币482,000,000元下跌70%至75%。此乃由于(i)若干电影于二零一四年上半年仍处于制作阶段,至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才可供发布,及(ii)董事会经考虑本公司在股东及董事会层面预计之控制权变动,决定延后若干战略决策至认购事项完成后执行。
随着Ali CV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完成认购事项后,显着提升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资金实力,本集团拥有更多资源投资和拓展现有业务,以及发掘或于不久之将来出现的媒体相关投资商机。预期本公司将更改公司名称为“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Alibaba”商标重塑品牌,为公司形象注入新活力。鉴于财务状况进一步巩固及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之关系,董事会认为本集团目前的战略准备更为充分,可拓展其内容制作范围,并透过阿里巴巴集团之生态系统,把握与线上娱乐及其他媒体相关领域之新机遇,补充其在电影制作及分销方面之核心竞争力。凭藉“Alibaba”之品牌优势及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之关系,本集团亦将能够进一步加强与内容制作业界知名制作人、导演及艺人之间的合作。
诚如近日所公布,本集团与主要电影监制及导演订立若干电影创作开发合作协议,合作方包括(i)春光电影有限公司及王家卫先生(备受赞誉及国际知名的导演、监制及编剧);(ii)群星瑞智国际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柴智屏女士(台湾知名电视制作人)及柯景腾先生(九把刀)(台湾最受欢迎的电影导演之一);及(iii)我们制作有限公司及陈可辛先生(着名导演及监制,并在华语影坛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现有的业务合作安排及上文所述之原因,董事会预计本集团于二零一四年下半年之业务活动将会有所增加。
鉴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尚未完成,本公告所提述之预期收入下降及主要亏损尚未经本公司核数师或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仅为董事会经参考现时可用之资料所作之初步评估。本集团财务资料之进一步详情将于中期业绩公告当中披露,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适时刊发。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邵晓锋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