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在对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北六百户村等多个村址的长期实地考察研究后,经双方友好协商,2014年6月19日,公司(或简称“乙方”)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香河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审批情况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新;注册资本:贰亿元;注册地址:香河县淑阳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40199002-5。公司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具体内容尚待逐步落实。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及具体投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作土地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地块为河北省香河县北六百户村、大马坊村、后场村、小祁庄村等多个村址约5000亩土地,先后分两期开发,一期三年内开发1500亩,可分期办理,分块开发;二期3500亩,可分期,分块开发。甲乙双方合作内容为上述约5000亩连片用地中,商业住宅、公建及配套等综合居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运营。
(二)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上述5000亩土地的开发与经营。合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甲乙双方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甲方占40%、乙方占60%。
甲方确认该项目中,各期地块用地规划指标均按照乙方设计方案设定,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该项目的用地出让时已由甲方完成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建筑物等全部的征地拆迁清空和安置补偿过渡等相关工作。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元作为本协议定金。该笔定金在合资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首宗用地后自动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土地成本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该项目的全部各期地块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销售、融资等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按乙方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负责具体实施,甲方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对合资公司的运作管理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不具体参与合资公司的日常开发建设等经营管理工作。
(三)公司治理
1、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甲方派遣1名董事,乙方派遣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合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质押予任何第三方,并且甲方承诺不就该项目各期地块约5000亩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