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境外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境内卖方(本公司拥有95%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i)分别间接持有首批物业的各首批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连同首批股东贷款;及(ii)分别间接持有第二批物业的各第二批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连同第二批股东贷款;及(iii)第三批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714,536,000元(约893,170,000港元)。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