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进行建议分拆及发布招股章程。
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深圳市彩之云网络、潘先生与唐先生订立架构合约,据此,彩生活集团有权享有深圳市彩之云网络自线上社区租赁、销售及其他服务业务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架构合约的初步年期为10年,可重续连续10年。本公司已委聘新百利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架构合约的年期提供意见。根据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所提供的意见,架构合约的年期实属必要,且按此类合约的一般商业惯例订立。
签订架构合约后,深圳市彩之云网络现时被视为彩生活的全资附属公司,其账目综合入账至本公司的该等账目。鉴于深圳市彩之云网络的注册资本由潘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以及彩生活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及唐先生(为彩生活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分别持有70%及30%,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潘先生及唐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架构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因而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除独家管理及经营协议涉及深圳市彩之云网络每年向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支付服务费外,各项架构合约并不涉及支付任何代价。
根据董事目前估计,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与架构合约有关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分别低于0.1%,架构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因而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3(3)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尽管上述各项原因,董事认为,鉴于彩生活集团的线上社区租赁、销售及其他服务可能因有关服务未来需求增加而扩大,深圳市彩之云网络应付予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的年度服务费可能会超出架构合约余下年期的该金额(即有关架构合约的适用百分比率5%或以上),而将令架构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