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谨此公布,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合资公司(本公司一家间接拥有70%权益之附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及土控订立《委托贷款协议》Ⅱ,内容有关合资公司向土控提供委托贷款Ⅱ,及由兴业银行担任贷款代理。合资公司亦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按《委托贷款协议》Ⅱ之相同条款(除贷款金额、发放日期及到期日外)订立另外一份委托贷款合同,以使合资公司向汤臣房地产提供委托资金贷款,及由兴业银行担任贷款代理。有关垫付予土控及汤臣房地产之委托资金贷款乃按彼等于合资公司之股权比例作出。
合资公司由汤臣房地产持有70%权益,而其余30%权益则由土控持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由于土控为本公司之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合资公司向土控提供委托贷款Ⅱ被视为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贷款协议》Ⅱ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关联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