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概述
1、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8月20日发布《宝安区2004年旧城改造项目公告》,确定宝城26区20.8公顷土地被列入宝安区旧城改造计划。2007年1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同意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洲公司)为26区旧城改造二期的开发主体,可依法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由于公告改造范围内部分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人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安三联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公司,公司持有其69.05%股权),三联公司经与中洲公司协商,并根据物业的出租现状,就上述物业搬迁补偿等事宜与中洲公司、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洲集团)达成一致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2、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安三联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深圳宝安26区项目涉及金额已累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本次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名称:《宝安中粮地产26区工业园厂房1栋、食堂1栋(一层、夹层、二层、三层)及铁皮棚、仓库、保安室等物业搬迁补偿协议》(简称:协议)。
2、被搬迁物业情况:协议中涉及的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占地面积17,481.09㎡。
3、搬迁补偿方式:由中洲公司向三联公司支付货币补偿作为三联公司物业的补偿方式。
4、搬迁补偿金额:搬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280,864,495.00元。
5、搬迁补偿款的支付:中洲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100%。
6、履约担保:中洲公司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三联公司提交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少于搬迁补偿款总额且保函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少至2014年7月31日止;同时中洲集团就中洲公司应向三联公司缴纳的搬迁补偿款总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7、协议的违约责任:若中洲公司逾期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付的搬迁补偿款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三联公司支付违约金。
8、协议的签订时间:2014年4月1日。9、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在三联公司收到中洲公司提交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粮地产: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安三联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