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贷款人(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向借款人提供该贷款,用作借款人的一般营运资金。
由于贷款人为新鸿基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新鸿基为联合地产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联合地产则为联合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下“上市发行人”的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所订立的该项交易须被视为新鸿基、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的交易。
由于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该项交易构成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各自的须予披露交易。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由于概无百分比率超逾5%,故该项交易并不构成新鸿基的须予公布交易。
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该贷款:约515,000,000港元。
用途:该贷款将由借款人用作借款人的一般营运资金。
利率:(i)自贷款支取日期起计首个月2.02723厘;及(ii)其后每月复利2厘。
还款: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
该贷款的抵押品:债权证及可换股票据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