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经适房将禁止上市交易
作者: 见习编辑 何缘     时间: 2014-02-23 16:01:38    来源: [ 观点网 ]

《论证稿》提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闲置、出借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观点网讯: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法制办举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论证会,文件明确了经适房要禁止上市交易。

  据了解,南宁市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或5年,补缴相应低价或差价款后,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较低廉,上市交易需补缴的价款额度比例较低,导致经适房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而《论证稿》提出,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交易、闲置、出借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购房人如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闲置原因及时间,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闲置。

  同时,《论证稿》强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在办法施行前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单身人员不得购买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列入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在签到后放弃抽取房号或抽取房号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明作废,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论证稿》表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由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另悉,若购房人违反规定,未能用于自住,上市交易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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