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设中介及开发商监管档案
作者: 见习编辑 赵思茵     时间: 2013-12-19 17:30:06    来源: [ 观点网 ]

办法透露,房管部门将建立与税务、银行联网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

  观点网讯:2013年12月18日到2014年1月17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透露,房管部门将建立与税务、银行联网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平台建成后,将可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此外,办法还规定,一、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及房产中介合同都须通过该平台订立。并且,今后一、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及房产中介合同都须使用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补充合同的,其补充合同不得变更、删减合同示范文本的必要条款。

  倘若一、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违反上述规定,一手房的开发商将按每宗3-5万元金额处罚,二手房交易涉及的中介每宗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还提出了设置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届时,二手房交易资金按规定存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

  办法还对中介机构及人员发布租售信息做出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及人员发布租售信息应当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出现房屋成交或对当事人撤销委托、委托期满导致委托终止的,应当即时删除已发布的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也对一手楼的开发商监管提出了要求。即自销售之日起至销售全部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的市政规划道路,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等内容应在销售现场公示。

  并且上述信息连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提供的交通服务设施设备(如楼巴)、服务期限和服务价格”、“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等应当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入,与预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这一规定作为开发商的“诚信责任”。

  办法还提到,开发商及二手中介的主要环节基本都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内,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同时,这些信用档案将由房管部门公示,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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