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股协议
目标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接获卖方通知,表示卖方、担保人、要约方及首创华星订立购股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要约方及首创华星(作为买方)有条件同意按个别及并非共同及个别基准分别购买112,200,000股及19,800,000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分别56.1%及9.9%,总现金代价为351,120,000港元,即每股股份作价2.66港元。
根据购股协议规定的认购期权,要约方有权于要约期内随时(截至及包括要约截止当日下午四时正)根据要约的条款向卖方收购而卖方有责任向要约方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保留股份。倘要约方行使认购期权赋予的权利,任何保留股份将按每股2.66港元的价格购入作为要约一部分,作价与购股协议所规定每股收购股份的收购价相同。
待购股协议所载完成所需各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完成可望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或购股协议订约方协定的其他日期)或该日前后实现。
可能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于购股协议日期,要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包括首创华星)并无拥有目标公司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期权、认股权证或衍生工具。于完成时,要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包括首创华星)将合共拥有132,000,000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66%。因此,要约方将须于完成时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其本身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及╱或同意收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滙丰将代表要约方按如下基准提出要约,惟须待完成方可作实:
每股要约股份现金2.66港元
每股要约股份作价2.66港元,与要约方根据购股协议就每股要约方收购股份所须支付的收购价及要约方根据认购期权就每股保留股份所须支付的认购期权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