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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国务院拟强制保障房“产权共有”
作者: 梓宇     时间: 2012-09-02 23:30:07    来源: [ 观点网 ]

关于产权方面,草稿里提出的办法是,“所有购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相关人士透露。

  观点网讯:据媒体9月1日报道,住建部目前已完成《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

  草稿明确规定,“所有购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这或将从制度层面祛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据住建部一官员透露,《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已经成型。草稿包括9章75条,覆盖城镇、农村、军队住房保障三大领域,对住房保障责任、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营、退出、罚则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应在今年12月前送审国务院法制办,而后履行国务院立法程序。不过,相关人士指出,虽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草稿,但最终是不是还要修改,现在还不能确定。“

  据一参与草案相关条例讨论的专家透露,在目前形成的草稿中,对目前保障房颇受关注的一些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通过共有产权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的问题,又比如通过惩罚性地调高租金迫使超标者退出保障房的问题,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这使得政府在管理、运营保障房的过程中,有规可依。”

  关于产权方面,草稿里提出的办法是,“所有购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相关人士透露。

  具体表现为,条例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对于退出保障房,草稿第42条规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此外,草稿还通过惩罚性地调高租金迫使超标者退出保障房。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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