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若干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担保人)及银团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订立的协议(“融资协议”),银行同意授予本公司本金额为40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项融资”),以拨付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土地收购及一般企业资金。
该项融资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三(3)年,并由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担保。
融资协议载有一项规定,黄朝阳先生(“黄先生”)须继续为本公司唯一最大股东,并须合法及实益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所有类别具投票权股本40%或以上。违反有关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的违约事项,并因此该项融资须即时宣布为到期及应付。发生有关情况可能导致触发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发行的于二零一六年到期以美元结算的人民币2,000,000,000元10.5%优先票据的交叉违约条文。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联系人合共拥有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约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