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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再度重申:补缴社保不得购房
作者: 见习编辑 陈业     时间: 2012-07-13 11:54:45    来源: [ 观点网 ]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观点网讯:为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上海市房管局日前再度发布通知规定,非上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通知补充强调,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

  而对于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而此前对于“住房限售政策收紧,停止非沪籍居民家庭补缴社保购房”的说法,上海市房管局网站6月27日就曾回应表示,上海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没有变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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