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项目销售期间改规划须全体购房人同意
作者: 见习编辑 张媛娜     时间: 2011-11-25 16:47:57    来源: [ 观点网 ]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于2011年9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观点网讯:11月24日,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叶浩军对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作出解读。

  据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于2011年9月13日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申请修改的必须报规划部门批准并经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

  房地产项目预(销)售时,应当将上述规划或平面图的公示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申请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另外,为简化程序,《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过程中申请符合两种情形的局部建筑设计修改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验收:

  一是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筑外立面风格、建筑物出入口、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二是调整配套公建项目设置位置,但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且符合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配套公建主管部门或者接收单位同意调整位置的意见。

  《规定》还要求,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期的需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历史上批准过的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到期后将一律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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