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规管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到期的13.8%优先票据(「债券」)的契约(「契约」)。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作出披露
根据契约,母公司担保人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滙丰(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提供额外430,520,000股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10.58%)作为担保债券项下义务之抵押。
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担保人已合共提供其所持1,230,520,000股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30.24%),作为债券之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