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公司拟与其他共同投资者(包括KKR SPRE)成立基金,作为本公司投资若干中国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平台。就成立基金而言,订约方亦同意设立合营实体(将由机明及KKR SPRE分别拥有50%)以管理及掌管基金的事务及投资。
于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远洋地产(香港)(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机明(本公司透过盛洋拥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KKR SPRE(KKR CGF之联属公司)就成立及管理基金及合营实体订立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之详情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
订约方
1. 远洋地产(香港)
2. 机明
3. KKR SPRE
有关基金的资料 初步出资额
远洋地产(香港)及KKR SPRE各自同意以有限责任合伙人身份于基金完成接受注资时(直接或透过其联属公司)对基金作出70,000,000美元的出资额。此外,机明及KKR SPRE各自同意对普通合伙人作出1,050,000美元的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则对基金作出2,000,000美元的出资额。
出资额由订约方参照基金的资本需求经公平磋商后厘定。本公司及盛洋拟透过本集团的内部资源为彼等对基金的出资额提供资金。
年期
基金由基金完成接受注资日期(预计为框架协议日期或前后)起计为期五年,并可由普通合伙人全权酌情决定最多延期两次,每次一年。
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绝对权力及权限接纳任何第三方作为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人。额外有限责任合伙人将按适用证券法例作出任何投资。
有关合营实体的资料 股份认购及股权架构
机明及KKR SPRE各自同意按面值认购各合营实体的股份,致使机明及KKR SPRE将按各占50%的比例共同拥有各合营实体。机明就认购合营实体的股份及支付合营实体开支的协定出资额而应付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最高达100,000美元。
认购价及出资额由订约方参照合营实体股份面值、订约方各自于合营实体的股权及合营实体的预期开支经公平磋商后厘定。盛洋拟透过其内部资源为认购价提供资金。
预计股份认购将于框架协议日期或前后或订约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完成。
转让限制
机明及KKR SPRE均不得将彼等于合营实体的股份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容许控制权转变,惟按框架协议的条款进行者除外。
董事局组成及管理
于完成股份认购后,各合营实体的董事局(如适用)将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将由机明提名,另外两名则由KKR SPRE提名。各合营实体均有一名由机明提名的行政总裁。
订立该等交易的理由及得益
本集团积极发掘与国际投资基金建立可行合作平台的可能性,以便投资、营运及管理若干房地产项目。成立基金符合此发展策略。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的条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有关本集团及交易对手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发展物业、投资物业及其他业务(包括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物业销售代理及相关服务)。盛洋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并为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盛洋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房地产及证券。
KKR SPRE为与KKR CGF相关的投资工具,而KKR CGF则为全球领先的投资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L.P.所发起的私募基金。KKR CGF主要投资中国的投资增长机会,并透过KKR SPRE连同远洋地产(香港)或其联属公司参与成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并持有有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