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据媒体8月11日报道,外管局近日发布《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企业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
该通知被认为是控制跨境资金流入又一举措,同时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了配合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外管局的通知指出,将适度调减2011年度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规模,核定部分中资银行、法人制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2011年度指标合计763.76亿美元。
通知同时强调,外汇局受理境内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申请事项,以及境内银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均应严格审核境外被担保人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
据了解,融资性担保本质上是“准外债”。当银行为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时,实则形成对外债务。如果只压缩短期外债余额,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利用政策空子,通过申请融资性对外担保,来达到企业境外融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