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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委任杨子莹为公司执行董事
作者: 碧桂园     时间: 2011-05-31 18:53:37    来源: [ 观点网 ]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杨子莹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由2011年5月31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杨子莹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由2011年5月31日起生效。

  委任执行董事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杨子莹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由2011年5月31日起生效。

  杨子莹女士,二十三岁,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毕业,主修心理学。杨女士于2008年加入本集团担任主席助理,现主要负责本集团财务,包括境外及境内融资。杨女士亦兼任本集团若干成员之董事。加入本集团之前,杨女士曾在一所着名的国际投资银行工作。杨女士为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杨国强先生的女儿、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执行董事杨惠妍女士的妹妹,以及本公司执行董事杨志成先生及杨永潮先生的堂妹。

  除上述所披露外,杨女士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或于本公司或本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杨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布日期,杨女士并无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杨女士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而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不少于六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杨女士的报酬乃按服务协议的条款,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及本公司之酬金厘订政策而厘定。根据服务协议,杨女士有权收取基本年薪人民币130万元及享有其他附加福利。此外,杨女士有权按董事会的绝对酌情权所定的数额获得年终管理花红。

  除上述所披露外,董事会概不知悉与杨女士之委任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且无任何其他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的资料。

  碧桂园委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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