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作者: 非言     时间: 2011-04-07 10:07:02    来源: [ 观点网 ]

今后房地产登记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观点网讯:3月底,上海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上海房产税契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细化。

  公告指出,今后房地产登记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契税申报时限如下:(一)个人承受住房权属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住房信息查询手续。在领取《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时办理契税等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对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等按规定无需查询住房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有关纳税事宜。

  (二)个人承受非居住房屋权属的,以及单位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有关纳税事宜。

  (三)单位承受房屋、土地权属按规定可以减免契税,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契税减免税申请事宜。其中对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税申请事宜,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办结。

  最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该公告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同时废止。

  另按照上海市地税局同时发布的《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个人承受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发票(核对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提交购房合同、房地产抵债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以及经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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