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对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皮黔生的二审裁定,仍维持一审判决。
据法院认定,皮黔生所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与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晓华相关。
其中,涉及到受贿罪的指控包括,1995年至2005年间,皮黔生利用担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晓华的请托,为其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建设津滨高速项目,以及由开发区财政局为其垫付高速公路维修资金等事项提供帮助,索取、收受吴晓华财务共折合人民币7551924.47元。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包括,被告人皮黔生在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于1996年决定开发区投资公司通过收购星运集团股权的方式控股星运集团,达到海外融资的目的,在此收购过程中,皮未经开发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职能部门立项、批复、审核,已经未对星运集团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仅凭吴晓华虚构的资产(折合人民币4.9亿元)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擅自决定开发区投资公司于1996年5月、1997年6月,与星运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人民币2.2亿元购买无实际资产的星运集团股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2.2亿元的损失。
此前2010年8月13日,沈阳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皮黔生提交了上诉状。
2008年10月,皮黔生被中央纪委“双规”。次年6月17日,中央纪委对皮作出“双开”处分,随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2010年6月29日,沈阳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