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使用人的违规行为等做了具体规定。于11月26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全额补缴差价。
对于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而对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有人开着高档轿车,或家里装修豪华等行为。《通知》规定,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拒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同时《通知》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