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筑物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者将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这一条例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则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和保护要求,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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