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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原地产:须予披露交易出售证券投资
时间: 2014-07-16 10:05:51    来源: [ 东原地产 ]

本集团于2014年7月9日至7月15日期间进行连串交易,就出售事项于场内进行出售,每股绿叶股份作价介乎6.65港元至6.93港元之间,销售所得款项总额约为22,159,559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本集团于2014年7月9日至7月15日期间进行连串交易,就出售事项于场内进行出售,每股绿叶股份作价介乎6.65港元至6.93港元之间,销售所得款项总额约为22,159,559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由于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出售事项

  本集团于2014年7月9日至7月15日期间进行连串交易,就出售事项于场内进行出售,每股绿叶股份作价介乎6.65港元至6.93港元之间,销售所得款项总额为22,159,559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由于出售事项为于场内进行,本公司并不知悉绿叶股份买家之身份。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绿叶股份买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所出售之资产

  本集团出售3,283,500股绿叶股份,相当于绿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0.10%(按公开可得资料所示于2014年7月9日有3,321,073,843股绿叶股份计算)。

  代价

  出售事项之出售所得款项总额(不包括交易成本)合共约为22,159,559港元,于结算时以现金收取。出售事项之代价为绿叶股份于出售事项当时之市价。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

  进行出售事项之目的在于平衡其证券投资组合。由于进行出售事项,本集团预期确认收益约2,721,239港元,有关金额乃根据购入价与出售价之差额计算(不包括交易成本)。本集团拟将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出售事项乃按市场进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将可提升本公司之流动性,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利益。

  有关所出售证券投资之资料

  根据可公开取得之资料,绿叶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186)。根据于互联网上所得知之公司资料,绿叶之主要业务为于中国开发、生产、营销及销售创新药品,即肿瘤科、心血管系统及消化与代谢系统。有关绿叶之进一步资料可于联交所网站取得。根据招股章程内综合全面收益表所示,于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绿叶之除税前及后溢利净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01,128,000元及人民币166,226,000元;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约为人民币255,451,000元及人民币175,589,000元;而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分别约为人民币383,168,000元及人民币327,944,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承董事局命

  东原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陈阳

  香港,2014年7月15日

  东原地产:须予披露交易出售证券投资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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