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成立合营企业以开发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土地(“建议成立合营企业”)。
经与投资者进行初步讨论后,本公司已决定不进行建议成立合营企业。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概无与投资者就建议成立合营企业订立具法律约束力协议。
承董事会命
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黄俊康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俊康先生、李艳洁女士、李世佳先生、林战先生及陈风杨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郑国杉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BROOKECharlesNicholas先生、郑毓和先生及吴泗宗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