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要求,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华地产”)于2014年2月15日、2014年3月6日和2014年4与29日、2014年6月3日披露了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和履行进展情况公告。现公司将相关主体承诺目前履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相关主体超期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2006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原名称),在重组报告书中,为了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承诺将其实际控制的汕头地区的土地储备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2007年完成)三年内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二、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公司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采用豁免宜华集团履行土地资产注入承诺的方案。201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资产注入承诺的议案》,并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宜华集团回避表决,最终以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3%通过了该豁免方案。豁免宜华集团履行土地资产注入承诺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宜华集团应在2014年6月底前对外出售上述相关土地及股权资产。
近日公司收到宜华集团的通知:宜华集团已将揭东县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对外出售,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股权资产出售完以后,宜华集团不再持有房地产业务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出具的《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五分开”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在承诺履行期间正常履行,目前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