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建议出售广州君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本权益。除另行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该通函所赋予相同涵义。
根据买卖协议,买方须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即买卖协议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生效日期起计之十个月期间结束当日)或之前支付净代价之最后一期余额。于本公布日期,卖方已收讫净代价约人民币899,000,000元。由于买方需要更多时间安排资金付款,买方与卖方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面协定将最后一期付款日期延长两个月,据此,买方须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或之前支付净代价余额约人民币268,000,000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买卖协议概无其他变动,而买卖协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仍全面生效及对订约各方具约束力,并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第三季度完成。本公司将于有需要时就有关事项另行刊发公布。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出售事项须待买方全数支付代价及买卖协议项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不一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