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函件(「融资函件」),将最多达300,000,000港元的现有定期贷款融资的最后到期日延长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惟须受融资函件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本公司已向贷款人承诺,其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一直维持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35%的直接或间接权益及对本公司有效之管理控制权。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会构成融资函件下之违约事件,据此,贷款人可宣布融资终止且融资项下的所有债项将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合共约49.67%的已发行股份。
承董事会命
余达峯
公司秘书
香港,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