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于6月28日出台,并将于7月1日开始执行。此次条例制定了保障房退出环节,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主管部门将收回保障房。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最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除了再次强调申购的各种条件外,还设置了整整一个章节的退出规定。明确提出4种可收回保障房的情况,包括: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规定指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出现上述4种情况,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如果市民已经获得完全产权,将不受这4种条件的约束。但是,条例对获得保障房完全产权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缴纳土地收益及房产增值收益。不过,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土地收益、房产增值收益确定标准。
另外,此次保障房条例对申购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的资质,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家庭申请购买保障房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