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增商住地要配建不低于10%的公租房
作者: 见习编辑 赵思茵     时间: 2014-03-31 11:29:36    来源: [ 观点网 ]

而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将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观点网讯:据媒体3月30日报道,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于本月初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称,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则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以后配建的公租房将分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

  通知要求,户型设计要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且根据有关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最后,在项目竣工时,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列入验收内容。

  而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将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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