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3月18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终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近日,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被告穗芳鸿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海印股份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00万元。
据悉,早在2013年8月12日,海印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388号东城中心A1裙楼的东莞星玺商业广场B区1-3层物业。
同日,该公司与穗芳鸿华签订了《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海印股份依约如期支付了定金1000万元,但穗芳鸿华收到定金后未履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事实违约。
根据协议的约定,穗芳鸿华除退回定金1000万元外,还须向海印股份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鉴于穗芳鸿华一直拒绝履行框架协议约定,故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终止。
海印股份强调,本次与穗芳鸿华签订的协议为框架协议,未签署正式物业租赁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终止框架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