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发行人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设立该计划,而IFC或(视情况而定)本公司就根据该计划将予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发行人、本公司与IFC已就IFC所担保证券的利益与受托人订立维好协议。根据维好协议,本公司将承诺(其中包括)促使发行人及IFC有足够流动资金,确保发行人及IFC适时支付有关高级票据(如有任何高级票据尚未行使)或彼等各自的债项(包括当时尚未偿还的全部负债,不论属实际负债或或然负债,并包括相关永续证券(就此而言需被视为债项者),以及IFC所提供的担保)(如有任何永续证券尚未行使)的任何应付款项。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或前后,本公司与受托人订立股权回购承诺,据此,本公司同意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购股通知后,购入若干境内股权。有关股权包括相关转让人(定义见股权回购承诺)在若干本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该计划,发行人可于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注册规定的交易中,分批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提呈发售及发行证券,本金额上限为1,000,000,000美元(或以其他货币为单位的等值金额)。根据该计划发行的高级票据可以任何货币为单位,惟须遵守一切相关法例、法规及指令。根据该计划发行的永续证券可以人民币或美元为单位,惟须遵守一切相关法例、法规及指令。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证券,不会在香港、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公开发售。
发行人已委任滙丰银行为该计划下的唯一安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