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2,211,856,710.82元(相等于约2,806,746,666.86港元)收购目标公司。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条所载的通知及刊登公告的规定。
佳兆业集团: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