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收购该土地,代价为45.0亿令吉(约等于108.1亿港元或人民币85.0亿元),将于三年内分四期支付。
该土地包括位于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地区的四幅空置永久业权地块及两幅永久业权填海地块,总面积约为116英亩。该土地将由本集团用作商业及住宅物业开发用途。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物业开发商。收购该土地作开发用途乃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属收益性质。因此,订立买卖协议及收购该土地并无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下的须予公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