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拟订并发布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落实自住商品房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庭选房,并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另外,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优先家庭选房后,其他申请家庭继续依次选房。
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者已完成选房的申请家庭放弃购房的,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未按照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
另外,开发企业与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轮候家庭的,自动放弃轮候资格。
该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罚,如经查实为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北京市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