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大悦城”商标专用权被侵案,最终认定“小悦城”商标侵害“大悦城”商标事实成立,要求停用“小悦城”商标,并赔偿中粮置地、中粮置业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等70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大悦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小悦城”距其仅800米,又大小对照,容易令公众认为两者间有关系,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故最终判决元邑公司停用“小悦城”,并赔偿原告70万元。
据了解,2011年下半年,北京朝阳大悦城旁边出现名为“小悦城”商住两用公寓,且其在广告中多次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等广告语,还把大悦城并入其相关宣传品上。
受中粮集团委托,大悦城开发商中粮置地、中粮置业和弘泰房地产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小悦城”开发商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对方停用“小悦城”字样,并赔偿215万元。
面对指控,“小悦城”开发商元邑公司否认商标侵权,并辩称其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准名称为“小悦中心”,位置在朝阳区青年路北口,用“小悦城”命名,是因“中心”与“城”都指地点,“小悦城”是对“小悦中心”的简称。
目前,“小悦城”不服朝阳法院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而“大悦城”方面,也认为法院没有明确认定对方不正当竞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