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
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认购方订立该协议,据此,认购方同意按认购价认购债券。债券本金额为298,000,000港元,且认购价相等于债券本金额。考虑到认购方同意认购债券,本公司同意支付金额相等于债券本金额之6%之费用,并将于完成时藉从认购价扣减费用之方式由认购方支付。因此,认购方于完成时将向本公司支付之净金额将为280,120,000港元。待达成及╱或豁免该协议之先决条件后,本公司将于完成时签立该文据及行使股份押记,并向认购方(或认购方所指定之代名人)发行债券。
债券将由发行日起至(i)换股权获行使当日,或(ii)到期日(即债券发行日之第二周年日)止(以较早者为准)按每年10%计息。除非先前已赎回、转换或购买及注销,本公司将于到期日以赎回价405,280,000港元赎回债券全部本金额298,000,000港元。根据认购文件下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将于到期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之赎回额将约为327,800,000港元(即赎回价减费用及到期日前按照债券条款及条件已付利息总额)。
估计发行债券之所得款项(扣除相关开销及费用后)将约为277,000,000港元,本集团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其中包括)(i)债券主要条款;(ii)换股权及回购权之详情;(iii)建议之本公司五年回购权之资料;(iv)本集团及广州洲头咀(包括广州誉城)之财务资料;(v)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及(vi)洲头咀项目之估值报告之通函,将于刊发本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相关资料,包括本集团及广州洲头咀(包括广州誉城)之财务资料以及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通函内,故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将寄发通函之限期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该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待该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进行,因此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