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或促使其代名人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连同所有股东贷款,现金代价为港币722,000,000元(可作出向上调整)。目标公司合法实益持有UltimateVantage之20%股权,而UltimateVantage则为TW6项目发展权之持有人。换言之,买方(或其代名人)实际上收购与合营夥伴共同发展TW6项目之20%权益。
由於卖方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建议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逾25%但不足100%,建议收购事项不仅属於一项不获豁免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且须获独立股东批准),亦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买卖协议之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是否公平合理、建议收购事项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以及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取向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独立财务顾问亦已获委任就上述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