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申请保障房要查股票基金(更新版)
作者: 见习编辑 杨晓敏     时间: 2013-02-21 09:36:27    来源: [ 观点网 ]

如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观点网讯:1月20日,广东省政府网站正式挂出由省长朱小丹签署的省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已于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办法》,申请人资格除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亦可申请保障房。申请证明材料则增加了“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明。并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那么,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到保障房的对象,针对“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调查,如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事实上,除了上述条件外,新增的回收保障房条件还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办法》中,关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于房企而言,新规也有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再次提出保障房分配须建立轮候制度,并首次明确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此外,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安排保障房;单位或产业园建设保障房的,其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此外,保障房的租金方面,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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