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中航观澜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观澜地产”)于2007年将中航格澜阳光花园A栋部分商业面积租赁给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商场公司”)作为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租赁期限20年。自商场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天虹商场公司以销售保底提成的方式按租赁年度交纳租金,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中超出基础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按10%向中航观澜地产计交租金。
观澜天虹商场自2007年4月开业至今经营已满5年。鉴于2007年双方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租金额确定后每满五年交易双方就租金水平进行检讨,中航观澜地产和天虹商场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经协商签订了《租金及租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重新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即天虹商场公司按照计租面积16,286.37平方米和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2元向中航观澜地产交纳租金。同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条件将“原合同”租赁期限延长5年,即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26日至2032年2月23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本次租赁事项总交易金额约为27,731.91万元。
中航观澜地产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虹商场公司和公司均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3年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虹商场租赁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观澜地产“中航格澜阳光花园”房屋有关事项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仇慎谦、汪名川、曾军、黄勇峰、石正林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张宝华、徐俊达、王建新、武建设对本议案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租赁事项将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