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月8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明确了开发商未领预售证售房、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惩罚标准。
此次裁量基准(一)共17条,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有2条,商品房销售的有4条,物业管理有10条。这也是北京市住建委制定的第一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4条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裁量基准(一)根据违法情节分为3档处理结果。
销售商品房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销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8%的罚款;销售商品房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此外,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该基准也分为3档惩罚标准,罚款金额相应的为1万、2万、3万。
同时,如果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也依据相应的情节分为3档标准,处罚标准为1万、2万、3万。
在开发之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也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档不同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