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9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复星起诉SOHO中国、上海证大、绿城等企业的“外滩8-1地块股权纷争案”。
复星此次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判令确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署的《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转让第五被告,第六被告100%股权的约定无效(根据《框架协议》和《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股权的交易价格共计为754,546,511元);二、判令确认第二被告与第四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判令确认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四、判令被告方将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的股权状态恢复至转让前,即由第二被告持有第五被告100%股权,第三被告持有第六被告100%股权;五、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六方被告认为,他们并非合适的被告主体,而复星的诉讼请求也并不合适。
庭审中复星代理律师认为,SOHO方面忽视了复星与证大的“顶层协议”约定,即所称的“母协议”概念。根据这个“母协议”,双方约定了必须经过对方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权利义务转让。SOHO受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复星的同意。
复星代理律师还认为,SOHO为此交易特别设计了交易结构——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上级公司股权,并剥离这些上级公司的资产,使其成为仅拥有目标公司权益的壳公司,其用意是,绕开复星在目标公司内的优先认购权。如果判例上支持这样的恶意行为,其它公司都可以效仿,从而架空《公司法》72条保护老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规定,违背立法精神。
对于复星提出的希望判定外滩8-1地块“股权转让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证大方面代理人表示,在该约定中,复星不属于约定的任何一方,跟约定没有任何关系,复星方面提出的违约指控不符合法律程序。
SOHO中国的代表律师也表示,复星提出的优先收购权只针对海之门,而SOHO中国收购的股份是上海证大和绿城中国持有海之门股份的公司,属于间接收购,因此并未违反复星与上海证大和绿城的约定,而且证大和绿城曾经以低于给SOHO中国的报价将股份转让给复星,但被复星拒绝。
绿城代表律师则称,该公司与复星洽谈转让股份时,复星一直在拖延时间,此举是想趁绿城和证大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刻意压低价格。该律师还指出,复星提出只购买两公司持有的部分海之门股份,以形成绝对控股,如此两公司手上剩余的海之门股份价格将被进一步拉低。该律师总结称,本案是由于复星的意愿不明确,才失去了受让股份的机会。
下午1点左右,外滩地王案一审结束,法庭并未给出结果。案件相关各方均表示有信心赢得该场官司,将在下一次的审判中拿出新的、更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资料显示,上海证大2010年以超过92亿元人民币投得上述外滩地王,但由于缺乏资金开发,因此将该地块售予海之门,而海之门由复星、证大和绿城分别持有50%、40%和10%股份。此后,上海证大和绿城由于资金紧张,将合计持有的50%海之门股份售予SOHO中国。复星认为该交易违反了某些协议,损害了复星权益,因此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