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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有关出售南京证大之1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作者: 上海证大     时间: 2012-11-20 09:12:17    来源: [ 观点网 ]

歌斐资产管理有条件同意以如下方式透过投资基金投资南京证大:(i)卖方出售及歌斐资产管理代表投资基金购买出售权益(即最高达南京证大之1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20,000,000元。

  框架协议

  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後,卖方与歌斐资产管理订立框架协议,据此,歌斐资产管理有条件同意以如下方式透过投资基金投资南京证大:(i)卖方出售及歌斐资产管理(作为投资基金之基金经理)代表投资基金购买出售权益(即最高达南京证大之1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20,000,000元(相等於约148,800,000港元);及(ii)投资基金向南京证大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580,000,000元(相等於约719,2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上海证大:有关出售南京证大之1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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